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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公安局对网民反映“农转城”问题的答复 2012年5月10日,红河州委政府领导对“网民关注当前红河州‘农转城’政策的执行”作出了指示,要求相关部门就农转城政策给予广大人民群众作出解释。红河州公安局治安支队高度重视,因涉及土地、计生等部门相关政策的落实,治安支队及时请示“红河州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答复最好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职能做好归口解释或按《红河州人民政府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实施办法(试行)》(红政发[2012]3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共开远市委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开发[2011]2号,以下简称《开远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做答复。为此,根据《实施办法》和《开远实施意见》,治安支队以州公安局的名义答复如下: 一、网民提问“把户口转成城市户口是不是土地就不是我们的了”,针对这一问题,《实施办法》规定:“云南籍农村居民整户转户为城镇居民的,可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至本轮承包期满,村民委员会和各级政府不得强制要求其退出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满后,其承包的土地由发包方收回”。 二、网民提问“转了户口后,是不是就只能生一个孩子”,针对这一问题,《实施办法》规定:“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实行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次月算起。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和奖励政策,过渡期满后则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和奖励政策。过渡期内原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政策的,可在户籍迁入地申请再生育,其再生育的子女可在城镇正常落户。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过渡期内除‘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和符合条件的再婚生育外,限制生育第3个子女”。? 三、网民提出:“一好两自由、三个标准、四个不变、五个享受、六个统一”是什么意思?这是开远市在《开远实施意见》中的简称,具体内容如下: (一)“一好两自由”。一好原则。原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享受的好的现行政策性待遇一概不变;两自由原则。政策选择自由,农村居民转户入城后,可以在现并行的城镇居民政策与农村居民政策中自由选择;户口迁移自由,农村居民可以自由迁移户口到城镇,城镇居民可以自由迁移户口到农村,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可自由迁移户口回原籍。 (二)“三个标准”。一是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标准。在全市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按照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公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二是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迁移标准。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准入制,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其户口可以迁移至经常居住地落户;三是实行城乡统一的人口分类标准。按居住地的性质将居民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城市居住的居民划分为城镇居民,在农村居住的居民划分为农村居民。 (三)“四个不变”。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原拥有承包土地的农户,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其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承包关系保持稳定不变。二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变。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原拥有合法宅基地的农户,其宅基地权属关系保持稳定不变。三是林权制度改革政策不变。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在林权制度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已确权到农户的林地以及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其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保持稳定不变。四是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不变。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集体经济组织明确的权利、义务保持稳定不变。 (四)“五个享受”。一是享受城镇教育相关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入城,在教育方面,享受与城镇学生同等待遇,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城市学校。二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入城,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三是享受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入城,符合《开远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参保实施细则》规定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是享受连续的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入城,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五是享受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农村无房居民转户入城,符合《开远市转户入城居民享受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规定的,享受城镇居民有关住房保障政策。 (五)“六个统一”。一是统一城乡就业服务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就业服务平台和就业信息网络向乡镇、农村延伸,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本市无业状态的居民,均可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免费就业和技能培训。二是统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贴标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符合列入遗属困难补助范围条件的,执行城市居民补贴标准。三是统一“三属”抚恤标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其抚恤金按城镇居民标准发放。四是统一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标准和方式。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统一执行城市医疗救助标准和方式。因子女就学、因灾及突发性、特殊性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均可申请城市临时救助。五是统一城乡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城乡退役士兵统一按《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办法》执行,未取得岗位的,享受同等的优待金和自谋职业补助金政策。六是统一职中学生资助政策。就读开远市职业高级中学的本市户籍学生,执行农村居民助学政策。 尊敬的网民,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是云南省委、省政府、红河州委、州政府立足省、州情,着眼长远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从户籍制度改革入手,在稳定和维护农业转移人口原有权益的基础上,确保农业转户进城居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权益和政策待遇的一项重大综合性改革,是对转户进城居民有好处的,绝对不是陷阱。 红河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2012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