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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红河车友会免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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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艺 发表于 2014-4-30 09: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云南省 电信/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以下为入会时签署的《大红河车友会免责协议》全文,填写入会申请表前可以先阅读了解,烦请会员仔细阅读。


第一条 大红河车友会倡导自助户外活动和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贴近自然,感受社会,交友联谊,热心参与公益活动,在活动中学习各种知识和技术,培养个人修养。

第二条 大红河车友会的各项活动,由车友会成员自由和自愿参与进行,发起者将尽力协助所有参与者活动的顺利完成,但不对活动参与者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活动的参与人应了解全部活动中可能的风险,这些风险需要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自负。

第三条 车友会发起的活动的性质是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发起人仅起到倡议作用。发起人或组织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四条 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积极向上的社会道德风尚。一切因参加活动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参加活动者自行独自承担。


第五条 活动中自备的车辆设备以及有关装备属于参加者自己所有,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责任也由自己承担。

第六条 因为车辆驾驶和户外活动具有相当程度的危险性,在参加时请注意安全,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和义务充分考虑。参与者的安全责任由参与者个人自负,自驾游活动发起人强烈建议您参加相关保险。活动发起人发布的活动计划和召集,属个人倡议行为,活动的发起人、其他参与人不承担参与人个人安全问题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 有车辆参与的各种活动中,搭乘人不论是免费搭乘,还是分摊费用搭乘,发生意外事故时,搭车人除了从车辆保险或事故对方得到的相关赔偿外不得向车主索赔,车主不承担因事故造成搭车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连带责任。同样,搭车人也不承担车主的车辆损失。如果车主把车辆交给搭乘人驾驶时发生的事故,由驾驶员和车主共同协商,因此,车主请谨慎选择驾驶员。

第八条 活动的参与者应发扬团结互助的团队精神,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给予他人便利和帮助。但任何便利和帮助的给予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义务,更不构成对其他参与者的损失或责任法律上分担的根据。

第九条 申请人签字后即表示申请人已经完全阅读完毕并完全无条件同意本协议。

     
dingyun0 发表于 2014-4-30 22: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云南省红河州 联通
好,,這個能保障廣大車友和車友組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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