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审批、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加注。 |
相关法律法规 | 获得出国护照。普通护照加注与申请人已持有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一致。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许可条件 | 常住户口属于红河辖区范围的公民、所属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我州的现役军人,以及定居国外、暂住我我州的中国公民,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可根据需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补发;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或者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或者有公安部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的,可以根据需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换发;可根据需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变更加注;可以根据需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 |
申请资料 | 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有:
1.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碳素笔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1张,附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1份;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集体户口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现役军人,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户口簿等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现役军人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有效护照在国内遗失、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遗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的情况说明;过期失效护照在国内遗失、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遗失或者被盗的情况说明;护照在国外遗失、被盗申请补发的,交验我国驻外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6.办理普通护照换发时交验原护照并提交个人资料页复印件。
7.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变更加注的,提交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证明材料指: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音姓名的,须提交户口簿、公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须提交近照1张;其他情形的,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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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受理部门审核申请资料--审批部门审批申请资料--制证部门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加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加注)。
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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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弥勒市公安局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
发证类型及有效期 |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
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