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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原主任王某某受贿一案,经金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退缴的赃款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缴清的赃款0.75万元继续追缴。
据悉,现年52岁的王某某工作后先后在金平县担任过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人民政府扶贫办主任等领导职务。2006年至2012年在其担任金平县残联理事长、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2次收受建筑商给予的人民币2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金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予以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春城晚报 邓建华 尹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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