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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做装修工程的,去年跟一认识的人签合同,今年又重新改了合同内容,合同主要内容为(6月30日完工,8月15日把尾款付清),违约金为工程总价的百分之十,而我们的口头施工范围是楼梯间、走道、阳台、地下室。结果不赚钱的我们做完了,地下室却被告知不施工了,导致我方成为亏损状态。而合同里施工范围我们没写,这种情况他们应不应该付我方违约金?
工期和结账方面,工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准时完工,原因(泥工在6月30日没能完工,而我们的腻子粉是受第三方简称泥工的影响下无法准时完工),这种情况下我方乙方用不用付甲方违约金?
付款方面合同约定8月15日结清尾款,如有拖欠每天按工程完工总价百分之五的滞纳金支付于我方,而如今都9月7日了,还是无法给我方结清尾款。这种情况下我方能不能向甲方索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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